关于对应用“无压溶解乙炔装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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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质技监特函[2008]253

 

 

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各气瓶充装资格鉴定评审机构:

我局收到贵州省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报的《贵州省“无压溶解乙炔装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的报告后,针对该装置运行中有关安全问题,先后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调研,并委托协会就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提出整改建议。现将该协会提出的《关于对“无压溶解乙炔装置”充装单位提出整改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使用了无压溶解乙炔装置的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报告》中提出的16条整改内容自查自纠,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必须在2008731日前全面完成,并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验收申请。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所有使用无压乙炔装置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整改合格与否的验收,验收工作在2008815日结束,验收具体时间将根据整改单位验收申请确定,对于2008731日前没有提出验收申请的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乙炔瓶充装单位从200881日起至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乙炔气瓶充装。

三、气瓶充装资格鉴定评审机构要对照《报告》完善乙炔气瓶充装单位评审内容,在评审中严格审查。对于已经进行资格评审还未审批的单位要补充审查,确认是否存在和是否完成《报告》中列举的问题的整改。

四、溶解乙炔充装单位不仅要取得充装许可证还必须取得溶解乙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允许生产。

五、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配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的整改验收工作,并督促充装单位在731日前完成整改。对未取得溶解乙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严格依法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无压溶解乙炔装置”充装站的整改方案

 

 

 

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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