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规定了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还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是以劝阻、宣传、检查等人性化的方式为主。相信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对法定计量单位的是与非会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