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协定明确要求各成员方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其政府或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境内其成员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规范》。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良好行为规范》的措施。同时,规定各成员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各项义务。其次,WTO/TBT协定要求有关成员通过秘书处及时通报境内标准化机构承认或撤销承认《良好行为规范》的情况,包括由此而将受到影响的产品名称。再则,WTO/TBT协定要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对接受《良好行为守则》的标准化机构就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议。
WTO/TBT协定对由于贸易技术壁垒所引发的贸易争端,规定按世界贸易组织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在争端解决机构(DBS)主持下解决。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滚动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其中,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争端是首要的方法,协商未果,可自愿选择斡旋、调停、调解或仲裁程序。如果这些方法仍不能解决有关争端,只要争端一方请求,有关争端应提交给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即成为该机构的建议或裁决,如果争端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的法律解释存在疑虑,则可提交上诉机构,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各争端方应无条件服从。如果有关当事方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以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和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申请国采取中止或减让其他义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