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质技监标函[2008]267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和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产品执行标准情况调查清理的通知》(黔质技监标函〔2008〕17号)要求。现对在我局备案(登记)的有关企业标准复审确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到期和超期未复审备案企业标准(名单见附件一),请及时复审,并重新到我局备案。在2008年10月30日前未到我局重新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我局将注销备案。
二、在有效期的企业标准(名单见附件二),请于2008年7月30日前确定其有效性,并将确认情况报送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三、在复审确认工作中,要确保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符合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的基本规定。有对应国际标准的,要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联系方式
地 址:贵阳市头桥海马冲51号(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邮编:550003
联 系 人:黄晓璞 何东海
联系电话:0851-6517836
电子邮箱:gzbiaohua@163.com
附件:点此下载
一、《超期和到期未复审备案企业标准》
二、《有效期企业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