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质技监特[2008]24号
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锅检中心、省特检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68号),同时结合2007年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情况,制定了《贵州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贵州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治理各企业特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隐患定义
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严重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除重大隐患以外的不符合规定的设备。
三、排查治理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管理及其设备安全状况,重点针对各地列为重点监控的单位和重点监控的设备。
四、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1、生产、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2、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生产、使用单位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生产、使用单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生产、使用单位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生产、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生产、使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方面。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8、对雨雪冰冻、大风等自然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9、一些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长管拖车使用单位是否存在对拖车进行非法改造的行为。
(2)常压锅炉是否承压使用,小型汽水两用炉是否超压使用,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行为。
(3)氢氧等气体充装单位是否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4)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对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及钢印标记不清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处理。
(5)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电梯管理办法和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6)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7)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大型游乐设施,场地提供单位是否已进行统一管理,是否已落实设备运营者的安全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月至4月):隐患排查阶段
1、组织发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建立制度,落实专项资金。
2、对2007年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要进一步清理,特别是重大隐患要列出清单,边清理边治理。
3、对涉及“两会”和其它重要活动的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做好“清明”节、“五一”节等节假日前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重要旅游景点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监督检查;确保重要活动和节假日的安全。
4、加强对电力企业、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对因雨雪冰冻等原因停产(用)设备进行排查和检验,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二)第二阶段(5月至8月):重点排除阶段
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完成对冶金起重机械的隐患治理。
2、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整治到位,对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并做出专题报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3、针对“六一儿童节”以及暑假旅游高峰期,在高温多雨的气候条件下,加强对游客集中的大型游乐园、嘉年华活动的排查,防止设备不巡检运行,超负荷、超时间运行。
(三)第三阶段(9月至12月):巩固成果阶段
在全面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督促检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1、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和冬季雨雪天气的环境,加强对起重机械、供暖(汽)锅炉、液化气体储配设备以及气体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
2、针对“十一黄金周”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重要旅游景点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监督检查。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对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中挂牌督办的隐患,因未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为省质监局分管局长徐国骏,副组长为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王婷,成员为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王显荣、省质局稽查局局长邹晓凡、省锅检中心主任龚洪宾、省特检所所长邹建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公室主任为王婷,成员为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李文艺、杨鹏、王明英。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级质监局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部分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检查;定期将全省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汇报。
2、建立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联席会制度,由省质局分管局长为召集人,各市(州、地)局分管局长、省锅检中心、省特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联席会每一阶段召开一次会议,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对一些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会诊,研究解决的措施。
(二)工作要求。
1、各级质监局要高度重视今年开展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6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总结2007年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经验成果,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措施和方案,更加扎实有效,全面深入推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
2、各市(州、地)质监局要立即组织县(区)级质监局、检验机构、重点监控设备单位的有关人员学习宣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上述3个文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安全监察能力和企业自觉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
3、为彻底消除盲区和死角,在4月份省局将针对电力系统和铁路系统的特种设备再次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各市(州、地)质监局要做好数据库的录入和使用证的颁发工作。
4、各市(州、地)质监局要每季度对本辖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省质监局将于每个阶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全省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
5、各市(州、地)质监局要于5月5日前、10月5日前、2009年1月5日前分别将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工作情况和总结报省质监局。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按黔质技监特函[2008]132号文的要求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6、各检验机构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质监局开展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必要时,应根据市(州、地)质监局的需要派人参加现场检查和制定治理方案工作,作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