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质询机构审批程序
一、制定依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2号)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行政许可委托书(国认委字[2009]第24号)。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具备相应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并且填写《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督管理处为具体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后,按照工作规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出《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方纠正。 经补充后仍然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一式两份,经局领导签字后,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一份存档,一份寄送申请单位。
(三)文件评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文件体系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
根据文件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并确认认证咨询范围。
(四)批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申请人凭《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凭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六)公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包括批准日期、批准的咨询范围,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内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
(七)证书补发、变更、收回
补发
获证单位遗失《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应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说明,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并且出具相关证明,可以向批准单位提出申请补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审查、批准手续,补发证书。
变更
获证单位,如单位名称、地址、认证咨询范围等发生变化,可以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且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申请变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受理工作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手续,换发证书。
收回
认证咨询机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审批程序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