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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草拟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规、规章;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2、负责辖区内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并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3、指导辖区内的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贵州省质量振兴意见》及同级政府制定的质量振兴规划、方案;参与制定辖区内的质量发展规划,推行名牌发展战略,参与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对重点工程原材料及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查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4、组织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农业技术规范;负责企业标准审查、备案,执行标准登记;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管理辖区内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辖区内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依法管理计量器具,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负责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6、负责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安全监察;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7、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的质量工作;管理和协调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配合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8、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毕节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省编办发[2001]146号)规定,原由经贸委(局)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原由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原由化工行政部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原由电力、电信和其他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04年7月,原卫生部门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